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治理互联网虚假军事信息、泄露军事秘密等问题,清朗涉军网络舆论环境,汇聚强军兴军意志力量,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制定过程中,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明确《办法》主题立意、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二是坚持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通过完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相关规范,引导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自觉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加强法规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和明确,为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提供规范指引。四是注重解决问题。针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特别是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开办和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体系设计、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 问:《办法》对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办法》第六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和备案管理规定,避免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又从编辑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为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开办和运维提供规范指引,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军事媒体健康发展。 问:依据《办法》,哪些账号可以认定为军事账号? 答:《办法》明确,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办法》第七条明确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认定条件,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以及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问:《办法》对军事账号核验报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问:《办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信息。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三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事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细化明确了有关涉密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等信息保护,使用涉军属性以及新技术新应用传播军事信息禁止性规定,转载军事新闻信息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问:《办法》对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一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军地部门,联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与辖区内驻军单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袭警犯罪,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保护人民警察人身安全,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 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第二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 (一)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工具的; (二)驾驶机动车撞击人民警察或者其乘坐的车辆的; (三)其他严重暴力袭击行为。 第三条 实施袭警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造成人民警察轻伤的; (二)致使人民警察不能正常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犯罪嫌疑人脱逃、关键证据灭失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三)纠集或者煽动多人袭警的; (四)袭击人民警察二人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 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第五条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六条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或者明知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而提供工具或者其他帮助,情节严重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七条 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但未实施暴力袭击行为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对在非工作时间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袭击,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定罪处罚。 对非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报复性暴力袭击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依照相应犯罪从重处罚。 第八条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同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和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以袭警罪从重处罚。 第九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袭警罪、妨害公务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综合考虑行为人认罪悔罪表现、赔偿损失情况、行为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形,认为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十一条 对于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相关行为被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人民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部门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十三条 本解释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四大看点, 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日前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围绕近年来社会治安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此次提请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公民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采取制止行为的规定;完善涉未成年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规定;增加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等。 看点一 让制止不法侵害更有底气 近年来,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激活”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深入人心。 专家指出,除了刑事司法领域,在实践中,治安管理处罚领域的正当防卫行为也应厘清法律责任,促使执法机关敢于认定、善于认定正当防卫行为,避免出现在双方冲突中,简单认定为“互殴”,以及“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各打五十大板”等“和稀泥式”执法,弘扬社会正气。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陈天昊表示:“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构建衔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规范体系,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依据;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震慑不法分子,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法治社会建设,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看点二 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相衔接 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受到社会各界关注,引发对“犯罪低龄化”的广泛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暴露出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前期介入干预不足。 现行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细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划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进行分级干预矫治。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不足以教育和惩戒违法的未成年人,建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相关矫治教育措施做好衔接。 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未成年人的身份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措施。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这有助于避免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是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方式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在专门矫治教育中的职责,有助于促进专门矫治教育法治化运行。 “根据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不同类型科学适用专门矫治教育,是完善专门矫治教育程序法治化的必要之举,也是落实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的重要方面。”彭新林说。 看点三 拟增加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其伤人的处罚规定 不少家庭都会饲养犬只作为陪伴,但有的人文明养犬意识不强、疏于管理,导致犬只影响他人生活,甚至伤害他人。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以及“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治安管理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强调造成后果的民事责任,此次将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情形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范畴,意味着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安部门有权对当事人采取相应措施,体现出源头治理的导向。 草案二审稿明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湛中乐认为,从警告、罚款到拘留,处罚力度逐步加大,这也充分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 “关键是要明确‘烈性犬’的范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表示,目前全国多地多部门对“烈性犬”的范围规定不一致,建议由有关部门牵头对“烈性犬”进行科学合理的范围界定。 看点四 对表述不易界定、执法不易把握的予以修改完善 去年8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草案一审稿,对“在公共场所或者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服饰、标志”“制作、传播、宣扬、散布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论”等行为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 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提出,“有损中华民族精神”“伤害中华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观色彩较强,各有各的理解,其含义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执法中不易把握,担心执法中会损害公众的正当权益和正常生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综合考虑,草案二审稿拟作出更有针对性、更具体的修改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2021年公安部实施了《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2022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公安部部署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实践工作中缺乏可操作规范问题,公安厅结合实际制定了《规范》,以统一规范全区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区户政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起草过程。公安厅依据有关法律规范,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规范》(草拟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要求,征求了公安厅党委委员、盟市公安机关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意见,进行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通过法制总队合法性审查、治安总队集体审议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了《规范》(审议稿),5月31日,经公安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规范》共七章二百四十条。分为总则、常住户口登记、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居民身份证管理、人口信息管理、户籍窗口工作规程、附则。第一章总则。对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的原则性、普遍性内容进行规范;第二章常住户口登记。对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收养申报、回国定居、入籍申报、恢复户口申报、注销登记、迁移登记、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户口簿、户口证件印章管理,户籍档案管理,户籍类证明办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第三章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对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进行了明确具体的规范。第四章居民身份证管理。对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审核、签发、发放和缴销,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和特殊群体办理居民身份证进行了规范。第五章人口信息管理。对人口信息查询、信息安全、信息服务进行了规范。第六章户籍窗口工作规程。对户籍窗口服务工作进行了具体规范。第七章附则部分,明确了《规范》的解释主体、实施时间、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京联...
为依法惩治跨境电诈犯罪提供有力法律支撑 权威解读《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在京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解决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案件中遇到的犯罪集团认定、诈骗金额查证和人员案件关联等法律适用和证据标准问题,对进一步依法严惩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四大特点 有组织化日趋明显、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手法加速翻新 近年来,随着信息社会快速发展,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跨国跨境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球性的打击治理难题。 当前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有组织化日趋明显。诈骗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呈现出多行业支撑、产业化分布、集团化运作、精细化分工、跨境式布局等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征。集团头目和骨干往往躲在境外,打着“高薪招聘”的幌子,诱骗招募人员赴境外从事诈骗活动,目前在境外仍有大量犯罪团伙向我民众实施诈骗活动。 ——境外诈骗窝点呈现园区化特征。目前,境外散落分布的诈骗团伙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超大规模的赌诈园区、“工业园区”。在一些东南亚国家,高峰时活跃的电诈园区多达几十个甚至上百个。部分园区在管理控制成员过程中,大肆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强奸等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其严重。 ——犯罪工具不断升级。诈骗集团利用区块链、虚拟货币、AI智能、远程操控、共享屏幕等新技术新业态,不断更新升级犯罪工具,与公安机关在通讯网络和转账洗钱等方面的攻防对抗不断加剧。 ——诈骗手法加速翻新。诈骗集团紧跟国内社会时政民生热点,针对不同群体,根据非法获取的精准个人信息,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各地办案机关还发现,部分犯罪集团在境外坐大成势后勾结当地保护势力,受到庇护后犯罪气焰更加嚣张。”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一系列问题都给司法办案、打击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带来新挑战。 《意见》内容主要体现四大特点 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 据介绍,《意见》共3部分、16条,规定了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法律适用、程序规定、政策把握、追赃挽损等。《意见》内容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的特点。 特点一:坚持总体从严,彰显严惩立场。依法从重打击境外电信网络诈骗和境内协同犯罪,是政法机关的重要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意见》从定罪量刑、法律适用、政策把握、财产处置等各方面,全面落实从严惩治要求,旨在释放依法从严强烈信号,形成有力震慑效应。 《意见》强调,当前要突出四个惩治重点:依法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及其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骨干成员;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提供庇护的组织;重点打击犯罪集团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强迫卖淫、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重点打击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集团招募成员而实施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 特点二: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实践需求。《意见》聚焦司法办案中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刑事政策、追赃挽损等问题,针对性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跨境犯罪集团难以查证每名成员具体对应犯罪数额的难题,《意见》规定,查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后,即使未查清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体参与的犯罪数额,也可综合考虑其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长、与犯罪事实的关联程度,以及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意见》还明确了偷越国(边)境犯罪认定问题,并对胁从犯、自首等问题予以规定,为打击治理提供法律支撑。 特点三:坚持依法打击,确保不枉不纵。《意见》强调,要严格依法办案,坚持以证据为中心,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全面收集、审查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办理。 《意见》强调,办理跨境电诈等犯罪案件,要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罚当其罪的总体要求,既坚持“总体从严”,从强制措施、起诉裁量、量刑幅度、财产刑适用等方面提出从严的要求;又注重“宽以济严”,根据行为人在犯罪集团中的不同地位作用,规定不同的刑事责任,对确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人员,以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依法从宽处理。 特点四:强化追赃挽损,维护财产权益。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既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核心关切,也是“打财断血”、铲除经济基础、从严惩治犯罪的必然要求。 《意见》强调,要高度重视追赃挽损工作,全面调查、审查跨境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及时查询、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账户资金、房产、车辆、贵金属等涉案财物,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各环节。 针对当前跨境电诈案件幕后“金主”、其他组织者、领导者逃匿境外问题,《意见》还对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出提示性规定,引导办案机关积极适用,依法追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 有效解决跨境电诈集团认定和诈骗金额认定的两大难点 针对跨境电诈等犯罪组织集团化、垄断化,打着“工业园”“开发区”等幌子实施诈骗敛财等问题,《意见》规定,通过提供犯罪场所、后勤保障、武装庇护、人员管理等方式,管理控制犯罪团伙实施跨境电诈、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抽成分红或收取相关费用,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依法予以严惩。 《意见》对犯罪集团认定作了明确,将有利于办案机关准确认定犯罪集团及其首要分子、其他主犯,为犯罪事实认定和刑事责任追究夯实基础。 针对跨境电诈案件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意见》规定,无法查明被害人及其具体被骗或者被敲诈勒索的数额时,可以根据账户交易记录、通讯群组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综合认定犯罪数额;跨境电诈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 《意见》还规定了犯罪集团数额的特殊认定方式,针对性解决跨境电诈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的问题,彰显从严打击立场。
一、起草《清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政策解读, 一、起草《清单》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的职能作用,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旨在进一步健全完善“柔性执法”相关制度。 二、《清单》主要内容 《清单》包括《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33项)《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处罚清单》(6项)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与《不予处罚清单》配套使用)。《清单》从违法事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角度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3件、公安部部门规章2件、自治区地方性法规1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1件。从涉及警种部门看,治安部门16项,网安部门6项,交管部门12项、科信部门5项;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法律依据看,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相关规定。从制度创新角度看,首次推行轻微违法告知承诺制,作出不予处罚后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普法宣传,明确告知其违法违规内容,并明示整改要求,将普法充分融入执法全过程,引导企业和群众依法经营、自觉守法。 三、《清单》起草过程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公安局、厅直各部门意见,在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警民互动板块发布了为期15个工作日的公告,组织开展了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核。综合各方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经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国务院台办6月21日举行专题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
国台办举行专题发布会解读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司法文件, 国务院台办6月21日举行专题发布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马岩,最高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庆彬,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孙萍,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田昕,解读《关于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和重点条文。 马岩表示,一段时间以来,极少数“台独”顽固分子大肆进行“台独”分裂活动,严重危害台海和平稳定,严重损害两岸同胞共同利益和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对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台独”顽固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必然要求,也是捍卫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应有举措。《意见》从“严密法网”“严格追责”“严厉惩处”三方面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立场,同时坚持罚当其罪,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张庆彬表示,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不管其身在何处,都难逃国家法律的惩处。执迷不悟、冥顽不化的“台独”顽固分子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只要实施了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我们都决不容忍、决不姑息,必将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孙萍表示,《意见》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行为的“台独”顽固分子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武器,在准确认定犯罪、正确适用程序等方面,提供了更精准的指导。对“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首要分子”及“罪行重大”的要重点打击、依法严惩。“台独”顽固分子的分裂行为一天不停止,法律追责的利剑就会始终高悬。 田昕介绍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台独”顽固分子涉嫌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等犯罪,在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享有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意见》相关规定体现了打击震慑犯罪和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的统一。 国务院台办发言人陈斌华指出,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惩处分裂国家犯罪分子、维护国家核心利益,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依法惩治“台独”顽固分子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合情合理合法。《意见》从标题到正文都清晰指明,刑事惩治措施是针对极少数涉“独”言行恶劣、谋“独”活动猖獗的顽固分子及其实施的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犯罪,不涉及广大台湾同胞。 他表示,“台独”是导致台湾兵凶战危、民众利益受损的最大祸源。只有依法严惩“台独”分裂犯罪,台湾同胞才能安享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红利,才能过上和平安宁的好日子。奉劝“台独”顽固分子尽早认清形势,赶紧悬崖勒马,尽快痛改前非。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请您简要介绍《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制定《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网络生态建设,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反对网络暴力行为”。二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全国两会期间,多名代表委员强烈呼吁加快出台反网络暴力针对性立法,关于整治网络暴力的建议提案获得人民群众广泛响应。三是着力提升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效能。在《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先后出台并作出相关制度设计的基础上,《规定》进一步建立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制度体系,有力提升治理效能。 二、问:《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什么? 答:《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以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形式对个人集中发布的,含有侮辱谩骂、造谣诽谤、煽动仇恨、威逼胁迫、侵犯隐私,以及影响身心健康的指责嘲讽、贬低歧视等内容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三、问:《规定》明确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原则是什么? 答:《规定》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坚持源头防范、防控结合、标本兼治、协同共治的原则。 四、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预防预警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细化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规则,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特征库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加强对网络暴力信息的识别监测。二是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预警模型,综合事件类别、针对主体、参与人数、信息内容、发布频次、环节场景、举报投诉等因素,及时发现预警网络暴力信息风险。三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存在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并对异常账号及时采取真实身份信息动态核验、弹窗提示、违规警示、限制流量等措施;发现相关信息内容浏览、搜索、评论、举报量显著增长等情形的,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四是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五、问:《规定》对网络暴力信息处置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的,或者在其服务的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发现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部门报告。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线索,依法配合开展侦查、调查和处置等工作。 六、问:《规定》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的公益宣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片面报道等方式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提供跟帖评论服务的,应当实行先审后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采编发布、转载涉网络暴力新闻信息不真实或者不公正的,应当立即公开更正,消除影响。 七、问: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明确了哪些要求? 答:《规定》明确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中的用户权益保护要求。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屏蔽陌生用户或者特定用户、本人发布信息可见范围、禁止转载或者评论本人发布信息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二是完善私信规则。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用户设置仅接收好友私信或者拒绝接收所有私信等网络暴力信息防护选项,鼓励提供智能屏蔽私信或者自定义私信屏蔽词等功能。三是告知用户采取防护措施。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采取的防护措施。四是及时保存证据。规定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处置网络暴力信息的,应当及时保存信息内容、浏览评论转发数量等数据;应当向用户提供网络暴力信息快捷取证等功能,依法依约为用户维权提供便利。五是及时受理处理投诉、举报。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服务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公布处理流程,及时受理、处理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的投诉、举报,发现涉及侵害未成年人用户合法权益的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提供相应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八、问:《规定》对部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规定》明确,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依法对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取证调证、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治理网络暴力信息。公安机关对于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移送的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调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知识产权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全区公安机关打击环食药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成效如何,事关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成色,事关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的巩固,事关国家粮食安全、能源安全、产业安全。当前,我区环食药和知识产权等领域犯罪仍然高发频发,犯罪多层级、长链条、跨区域作案等特点突出,单靠公安机关发现线索,还不能够实现“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目标。因此,尽快建立覆盖面更广、操作性更强的举报奖励机制,有助于提升社会公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解决犯罪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举报线索量少质差等问题,对补齐公安机关工作短板,填补制度空缺,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环食药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相关工作要求,2023年2月,着手起草《奖励办法》;2023年7月先后征求了自治区财政厅、司法厅,各盟市财政局、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对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了讨论、甄选,对《奖励办法》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按照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要求,2023年9月组织法学专家对《奖励办法》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同步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0天,同时委托相关律师事务所对《奖励办法》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2023年10月《奖励办法(送审稿)》通过了公安厅法制总队的合法性审查。2023年11月分别征求了公安厅党委委员的意见建议。2023年12月经审议通过,联合财政厅会签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计19条。分别从奖励目的、适用范围、奖励情形、奖励分配、奖励审批、奖金领取、法律后果等方面予以明确规定。一是明确奖励对象是为成功破案提供有效举报线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具体列举了举报线索的适用条件。三是归纳了14种举报线索类型。四是细化了举报途径,明确了举报方式,规定了不同情形下举报奖励的分配办法。五是规定了奖励标准和不适用奖励的情形。六是规定了奖励审批、奖金领取等程序性事项。七是规定了《奖励办法》的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规范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科学、规范施行,着力构建“1+N”辅警管理配套制度体系,切实保障辅警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辅警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按照法定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合理论证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采取内外结合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公安厅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委托第三方律师事务所对《实施细则》可行性开展了风险评估,邀请多位律师和知名专家对《实施细则》提出书面意见并开展了专家论证会。汇总了辅警代表、各盟市公安局、公安厅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材料,经公安厅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提交公安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施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5章47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适用对象,建立辅警劳动关系管理齐抓共管工作格局。第二章劳动合同订立,共14条,明确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内容、种类、期限、程序及约定服务期等。第三章劳动合同续签和变更,共7条,明确续签、未及时续签、不得续签及变更劳动合同的适用条件和程序。第四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共19条,主要从辞职、解聘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三种情形进行规范。第五章附则,共3条,规定了对相关责任领导违反法律、法规办理劳动合同责任追究,发生劳动争议解决途径及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