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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关于开展2020年户口整顿工作的通告
录入时间:2020-06-15
来源:
广大居民朋友: 为了给鄂尔多斯市经济社会发展决策、第七次人口普查和社会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口数据支撑,提高全市人口信息数据准确性、鲜活性和权威性,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按照《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方案》要求,从即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开展全市户口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户口注销登记 (一)死亡人员应销未销户口清理。对于死亡人员应销未销的户口,根据公安部《死亡人口户口注销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注销户口。市内户籍人员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凭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向相关旗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注销登记: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3.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对于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的,纳入信用“黑名单”,并通报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的,以及使用骗领居民身份证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重复户口注销删除。对于一人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户口的,按照《内蒙古公安机关注销删除重复户口的工作意见》(内公办发〔2014〕71号)及《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的规定,保留原始、真实户口,注销删除虚假、错误户口。市内区户籍人员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户口的,对虚假、错误户口,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始户籍档案等材料向鄂尔多斯市有关旗区公安机关申报注销删除虚假、错误户口。 对于当事人拒不配合的重复户口,经调查核实后,强制注销真实性相对较低的户口或按时间顺序后登记的户口。同时,深挖原因,有违法违规办户问题的,从严处罚。 (三)参军户口注销。对于被批准服现役的,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的规定,本人、父母或者户主应当凭入伍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在入伍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市内居民被批准服现役的,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公民服现役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入伍人员名单,向入伍人员直系亲属发放注销户口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依据兵役机关提供的批准服现役人员名单、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存根复印件或其他相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旗区公安机关注销其户口。 (四)出国(境)定居等户口注销。经批准前往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本人应当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定居批准通知书或批准赴港澳(台)定居注销户口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对于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的,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的规定,本人应当凭住在国永久居留资格证明或者外国有效护照及翻译件公证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并交回居民身份证。 市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国国籍,按照上述规定向鄂尔多斯市有关旗区公安机关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二、户口登记 (一)出生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按照《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的规定,由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父母一方为市内户籍人员的,自愿落本市户口的,持上述材料向鄂尔多斯市有关旗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后户口被注销、农村牧区因婚假被注销原籍户口、因历史原因等形成的无户口人员,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7〕90)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不符合收养规定,不能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事实收养公证的无户口人员,根据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履行DNA信息比对等程序后,向鄂尔多斯市有关旗区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三、完善户籍基本信息 根据《内蒙古公安机关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内公办〔2016〕264号)的规定,本市户籍居民因生活、工作等方面存在变动情况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派出所修改完善户籍地址、经常居住地、婚姻状况、血型、兵役状况、服务处所、监护人信息、联系电话等户籍信息。 四、申报登记暂住人口 跨旗区、跨盟市、跨省流动居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凭本人(未成年人可由监护人代办)户口簿或身份证、租住(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申报登记暂住人口,居住登记超六个月的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
平安鄂尔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