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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录入时间:2021-08-11
来源: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我市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对以下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明知已经感染新冠肺炎,进入公共场所的;或者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疫情传播的。 二、来自境外、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排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 三、进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医院、商场超市、餐饮住宿、农贸(集货)市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以及依法被采取封闭式管理措施的社区、村(嘎查)、企事业重点单位、小区等重点地区,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的,拒不配合体温检测、身份核查、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车辆检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新冠肺炎疫情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或次密接者,拒绝隔离治疗、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被确定为密接者或次密接者的共同工作或生活人员,拒不配合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嘎查)闭环管理防控措施的。 五、编造涉疫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的。 七、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伪劣防疫物资、医用器材,或者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冠肺炎疫苗,非法经营、走私新冠肺炎疫苗,以及利用网络散布涉新冠肺炎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其他新冠肺炎疫苗违法犯罪行为的。 八、假借疫情防控名义,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等防控产品,或以募集捐赠物资、在线诊断等方式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招摇撞骗的。 九、扰乱医疗、防疫工作秩序,侵犯医务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 十、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进出境、进出本市等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或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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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鄂尔多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