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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录入时间:2022-04-21 来源: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彻底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于2022年4月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 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其他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协助非法流转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并及时将线索主动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且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协助追缴、侦破涉枪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捡拾到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上交或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涉枪涉爆案件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凡举报有功的,按照《鄂尔多斯市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标准》(后附)给予奖励。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弩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九、个人不得私自购买、储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现私存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要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十、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勘探用爆炸物品、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平安鄂尔多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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