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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 “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录入时间:2021-02-22 14:25 来源: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根据公安部《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鄂尔多斯市政府的工作要求,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制定了《鄂尔多斯市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明确概念范围,重申工作原则 

    “双随机”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检查职责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来确定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工作机制。“一公开”是指及时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等信息,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实施监督信息互通互享,形成监管合力。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决策,是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管理方式的重要变革,是切实解决行政检查中的检查任性、选择执法、执法扰民、人情监管等问题的重要举措。公安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公正平等的原则。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检查对象公开、职责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建立抽查清单,规定工作方法 

    《实施细则》要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警种部门按照公安机关内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随机抽查工作,包括编制本单位具体实施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分项制定随机抽查操作规程和检查登记表,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指导、督促下级机关警种规范执行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随机抽查可以采用实地检查、书面核查和网络监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注重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检验、检测等技术性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三、完善“两库”信息,健全监督机制 

    《实施细则》要求全市各级公安机关根据随机抽查清单逐项建立对应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全部被监管主体,记录包括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自然人居住地地址)、公安许可证照编号及有效期、执法检查历史记录等要素。执法检查人员库要包含全市具有相关执法检查资质和职责的民警,包括姓名、岗位、职务、警号、警察证有效期、培训情况等要素。《实施细则》同时还规定了抽查的监督工作机制,要求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时,同级督察、法制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特邀监督员以及市场主体代表现场见证。抽取结果即时记录,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四、规范检查过程,公开检查结果 

    《实施细则》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实施实地检查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程序进行,并全程录音录像。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警察证。检查结束后,及时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记录检查情况,并由检查人签字、被检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整体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人员应当综合实地检查、书面核查、网络监查等方式的调查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被检查对象,逐户出具检查报告,告知检查意见和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理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应当按照管辖分工进行查处;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按规定移交给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将检查结果、检查意见和处理结果及时上传到市双随机抽查监督平台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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