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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录入时间:2023-02-25 来源:

  SourceURL:file:///media/thtf/64B0-6278/3.30/2023年2月25日(政策解读).docx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团委: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公安机关青年工作,规范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青办发〔20221号),结合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实际,公安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制定了《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公安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2023222 

    

    

    

  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引导广大青年民警永葆忠诚本色,立志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忠实履行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在新时代新征程上以奋斗姿态激扬青春、建功立业,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在公安机关广泛、深入、持久开展,根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和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重要训词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总要求,以强化政治忠诚、锤炼过硬本领、弘扬职业文明、引导岗位建功、培育优秀人才为主要任务,着力推动锻造三个绝对四个铁一般的高素质过硬青年民警队伍,充分发挥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生力军作用,努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保驾护航。 

    第三条 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由各级公安机关联合共青团组织,面向基层一线青年民警共同开展。 

    第四条 青年文明号分为三个等级,即全国青年文明号、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文明号和市(地、州、盟)青年文明号。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全国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地市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级及以下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 

    第五条 青年文明号活动突出创建导向,施行备案创建、届次评选制,每两年为一个创建周期,单数年创建备案、双数年评审认定,创评结合,以创为主。 

    

  第二章 创建条件标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创建集体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安工作集体(科、所、队、室、站、窗口)、青年岗位(岗、组、队)以青年为主体,且建制保持稳定。 

    (二)原则上由1名不超过40周岁的集体负责人或相应团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号长,号长政治面貌为中共党员。 

    (三)创建单位人数最少不低于6人,最多不超过200人;其中,35周岁以下青年民警人数占50%以上。 

    第七条 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集体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政治坚定、业务过硬、团结务实、担当作为、勤政廉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公安部党委要求态度坚决、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二)坚持党建引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团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有效激发青年民警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形成坚强战斗力。 

    (三)忠诚履行职责,积极改革创新,善于攻坚克难,基础工作扎实,出色完成急难险重新任务。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主动热情服务群众,执法公信力强,群众满意度高。 

    (五)创建工作深入扎实,活动内涵丰富,工作载体有效。 

    (六)队伍清正廉洁,纪律作风过硬,队伍成员未受过组织处理或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未发生因工作失误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事件,未发生重大涉警负面舆情。 

    

  第三章 创建措施机制 

    

    第八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基本步骤: 

    (一)提出创建申请。创建集体应当向所创层级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进行创建备案,接受指导监督,建立相应创建工作机制,有序推进创建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创建工作由创建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统筹,选好配强号长,发挥青年民警骨干作用,有序推进创建工作。 

    (三)开展创建活动。结合地域特点和警种岗位职责,推动创建活动融入公安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推进。坚持开门搞创建,广泛开展岗位体验、实地观摩、警营开放、警民恳谈、警企共建等实践活动。建立必要的工作台账,记录创建过程。 

    (四)建立沟通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机关与地方团组织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掌握创建工作动态,强化监督指导。 

    第九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具体措施: 

    (一)制定目标任务。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明确创建目标,细化工作任务。 

    (二)培育创建载体。结合青年民警特点,重点在筑牢政治忠诚、提升能力本领、培育优良作风、推动创新创效等方面,培育有形化、生动性、实效性的工作载体。 

    (三)加强日常管理。围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开展和取得成效等,明确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定期对标自查自评、整改提升。 

    第十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的工作机制: 

    (一)健全学习交流制度。依托网络平台、互评互查、观摩学习等平台方式,开展横向联系、纵向贯通的创建工作学习交流机制。 

    (二)完善宣传展示制度。依托对外窗口、服务载体及各类媒体等,充分展示创建工作成效和公安队伍良好形象。 

    (三)执行亮标识、亮承诺、亮监督制度。将创建标识悬挂在办公场所、对外窗口或服务载体、新媒体等醒目位置,在对外窗口公开服务承诺、成员身份、监督电话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持续创建的过程管理。按照从严从简、务实高效的原则,在一个创建周期内,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地方团组织加强对创建集体的直接联系和具体指导。 

    

  第四章 推报命名与监督惩戒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的青年文明号推报评选和命名监督工作在全国各级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下开展,严格按照相关评选原则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严从优。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创建、逐级评选的办法进行,严把政治关、质量关、廉洁关。推报参评全国、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须是相应下一级青年文明号集体或获得其他同级别集体荣誉。 

    第十四条 青年文明号实行星级认定制,按照全国、省、地市三级每个等级三个星级,对命名次数或达标程度予以认定。全国级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以命名次数为依据,每被命名一次为一星,最高为三星;三星的集体须持续开展创建工作,原则上不参与新一届评选。省级、地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星级认定以达标程度为依据,根据达标标准和各星级比例要求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在同一等级内,星级越高,将获得越多等级晋升认定、推荐评优等机会。 

    第十五条 全国青年文明号的产生,须由公安机关归口,会同地方团组织共同做好集体考察、遴选推报等工作。 

    第十六条 青年文明号评选程序主要包括申评、初评、审核、认定等工作环节。 

    (一)申评。申报集体对照推荐标准,认真开展自评,严格资格审查,按时提交申请。 

    (二)初评。对全国青年文明号申报集体的初评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联合本级地方团组织开展。各地推报集体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地方团组织考察,公安部直属机关推报集体由公安部政治部组织新闻宣传局和直属机关党委共同考察,公安部垂管单位推报集体由垂管单位自行组织考察,移民管理机构考核程序与方式,由国家移民管理局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省级及以下青年文明号初评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或委托下级公安机关参照组织开展。公安机关联合地方团组织通过查阅台账、实地考察、征询意见等途径,全面了解集体工作业绩、日常创建、社会评价、团建工作等情况,采用差额推优、公开竞争、交叉互评等评选机制开展初评。 

    (三)审核。上级公安机关对通过初评的公安机关创建集体,进行资质审核,征求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组织人事、信访、法制部门和相关部门警种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集体予以一票否决,对优秀集体进行优先推荐。 

    (四)认定。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负责对审核通过的集体,进行严格复核,按程序对相应等级和星级进行认定,确定最终名单,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织机构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在评选各环节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对获评青年文明号的集体,由相应活动组织机构发文命名,并根据《青年文明号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发统一、规范的青年文明号牌匾。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用好青年文明号特别推荐机制,积极推荐在重大安保活动、重要专项行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且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和评选要求的集体参与评选全国级青年文明号。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托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组织人事、信访、法制等渠道,加强对青年文明号集体和创建集体的日常监督和严格管理。对出现违法违纪等情形的集体,按照谁命名,谁执行的原则,由相应级别的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警告提醒、调整星级或撤销命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提醒,应限期整改: 

    (一)经上级公安机关调查,或经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在执法、管理、服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报公安机关相关部门认定属实的。 

    (二)半年内不开展创建工作的;创建态度消极被动的;创建工作质量严重下滑的。 

    (三)青年文明号服务承诺未能兑现,社会评价不佳,或未能达到其他创建基本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星级调整,每次摘除一颗星: 

    (一)未按要求完成相应星级工作任务或未达到相应星级工作标准; 

    (二)在一个创建周期内,达标考核不合格的; 

    (三)连续一年不开展创建工作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青年文明号命名并摘除青年文明号牌匾,取消当届创建资格,面向社会公告: 

    (一)集体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或违法、违纪人员; 

    (二)长期存在第二十条所列问题,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 

    (三)集体的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四)不宜保留命名或者创建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除青年文明号命名,允许保留青年文明号牌匾,但不得在公共场所悬挂: 

    (一)原集体的建制撤销或工作职能发生明显改变; 

    (二)集体成员一年内或一次性变动比例超过50%; 

    (三)其他不符合青年文明号基本条件的。 

    集体名称发生变化,但未发生以上情况的,不适用本条规定。免除命名不属于惩戒措施。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宣传激励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把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纳入青年人才培养工作体系,与青年岗位能手、青年突击队等工作联动起来,在推荐入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命名的集体和号长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根据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需要,经报中央组织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批准,鼓励和选派优秀青年民警到青年文明号集体挂职、任职、锻炼。 

    第二十五条 应当推动青年文明号活动与各部门警种各类创建活动有机衔接、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对命名的青年文明号及其成员,以及在组织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肯定激励。对获得三星级全国青年文明号的集体,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对该集体和主要负责同志予以记功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会同地方团组织,在青年文明号命名决定公布后,对创建成功并获得命名的青年文明号集体,举行简洁庄重的挂牌仪式,激励警心斗志,引领前进方向。 

    第二十七条 将宣传工作贯穿创建活动始终,组织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推广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中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优秀个人,强化示范引领,营造良好氛围。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公安部组建全国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督察审计局、人事训练局、新闻宣传局、网络安全保卫局和直属机关党委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新闻宣传局,代表公安部履行全国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协调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青年文明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级公安机关参照成立相应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青年文明号活动组织领导,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指导管理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同时,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创建活动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省级及以下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实施细则,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和地方团组织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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