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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2017年度预算相关说明

  第一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能

  (一)维护铁路及社会稳定。管理铁路车站、列车、线路及铁路内部单位治安,预防和打击铁路上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卫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保护广大旅客乘车安全和运输物资安全。同时,还承担着查缉站车上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查缉打击利用铁路从事毒品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活动的责任,行使跨行政区域的治安管理权和刑事执法权。

  (二)维护铁路治安。紧紧围绕保障铁路稳定、改革、发展和运输安全畅通这一中心工作,不断强化治安管理措施,运用各种治安行政手段,防范和打击处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了铁路运输畅通和广大旅客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铁路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

  (三)打击刑事犯罪。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各时期的刑事敌情变化,运用法律、法规和各种侦查手段,侦破了一批重特大案件,确保了铁路运输生产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和稳定铁路治安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保证铁路内部安全。依法监督改造铁路内部危险分子,预防和打击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防止治安灾害事故,追查破坏和破坏嫌疑事故,保卫了要害重点部位,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五)消防监督管理。铁路公安机关针对铁路火灾预防、扑救,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六)履行法律赋予的其它职责,承办市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及单位构成情况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是在原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薛家湾分局和东乌治安分局的基础上,经整合重组新成立的市局派出机构,公安专项编制113人,行政工勤编制1人。内设政治处、办公室、警务保障室、情报指挥中心、督察大队(挂纪检室牌子)、法制大队、科技信息通信大队、刑事侦查大队、治安管理大队、乘警大队和消防科(现役)等11个机构;下设准格尔铁路公安段和鄂托克铁路公安段。沿线暂设14个治安派出所。

  第二部分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运输治安分局2017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 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781.72万元,2016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705.63万元,收入增加76.09万元,增加部分是行政人员国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因2016年交通运输治安分局先后招录公务员6人,招录公务员工资及工资福利支出在2016年预算中未体现,故2017年预算增加。

  二、关于2017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分析

  1、关于收支情况总体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预算收入1781.82元。预算支出1781.82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766.72万元,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项目支出15万元,用于完成特定的公安工作任务、公安专项经费等。

  2、关于“三公”经费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为46.4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支出45.48万元,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桥过路费、保险等支出,保障侦察破案、跨省追逃、重大活动安保等需要;公务接待费1万元。

  3、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根据鄂财采发(2016)58号文件要求,凡是文件内规定采购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三)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四)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八)“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九)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一)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二)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