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和企业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业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特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现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保安员资格的认证
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发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第十六条第一款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办理流程:1、委托培训机构报名;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组织考试;
3、考试合格后,市公安局发放证件。
联系方式:0477-8583815
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许可(5000人以上)
办理条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办理材料: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原件1份;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原件1份;
4.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原件1份;
5.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原件1份;
6.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1、组织机构法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机关审核;
3、审核通过组织活动。
联系方式:0477-8583800
三、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办理材料:
1.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和评估报告;
2、审核、评估;
3、审核通过开始作业。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四、对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层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办理材料:1.爆破作业人员档案原件1份;
2. 爆破作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1份;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1、爆破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组织考试;
3、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可以作业。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五、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证件 原件1份;
2. 库房安评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爆破器材图片清单及全部图片原件、复印件各1份;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6.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5人,安全员2人,保管员2人)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7.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8. 矿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1、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审核;
3、审核通过开始作业,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六、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施工的许可及工程验收
办理条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06年2月1日)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提;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办理材料: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提;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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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
2、公安机关审核;
3、审核通过的施工。
联系方式:0477-8583815
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办理条件: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相应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1级、2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3级、4级、5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办理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时间、地点、环节、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主办单位提交的燃放作业方案,应当明确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和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当由燃放作业单位的燃放技术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指定一个没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为主办单位。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1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全国烟花爆炸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3、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八、猎民、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枪持枪证核发
设定依据:
办理条件 : 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配购猎枪、麻醉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采取证件。
办理材料:1、单位盖章说明申请 (原件1份);
2、区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特许猎捕证(原件1份);
3、加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
4、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枪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科研单位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3、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九、狩猎场配置猎枪配购证件核发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
3、具有封闭、独立、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用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4、能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5、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6、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7、申请配备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1、狩猎场配置猎枪申请报告;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狩猎场的文件;
3、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原件各一份;
4、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原件1份;
5、狩猎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等相关图纸及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的证明,原件各一份;
6、狩猎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一份;
7、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配购证件。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十、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办理条件 : 1、法律规定允许生产、配售、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
2、符合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1、申请运输枪支弹药报告、配售、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职押运人员及枪支运输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数码材料;
2、公路运输枪支弹药的,需要提供封闭式运输车辆的照片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需要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支的,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装备器材部门的到货通知(或调拨单)或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联合下发的调拨通知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十一、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办理条件 :携带运动枪支参加射击运动比赛的或需要携带枪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弹药到各地进行有关科研、鉴定实验,并且在试验后试验用枪支弹药还需运回原单位的。
办理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体育总局、公安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出入境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因私普通护照审批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初审)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4、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初审)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4、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办理条件:台湾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本或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五、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照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校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认定具有中国国籍,未办理国内户籍,同时持有有效的外国旅行证件的儿童。
办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申请表(国籍冲突专用)》;
2、申请人的有效外国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等证件;
3、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提交此旅行证;
4、申请换发出入境通行证,提交原出入境通行证原件;
5、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验讫章复印件(国内出生,未出境的无需提交);
6、申请人出生证明;
7、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中方父母系内地居民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中国护照资料页(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国外签证页(或国外居留许可,或国外定居证明,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中方父母为华侨的,提交中国护照资料页、国外定居证明;外籍父母提交外国护照资料页及中国签证页(或停居留证件,入境免签的无需提交)。
8、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区的常住证明;
9、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中方父母提交在国外无定局权的书面说明;
10、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七、签证延期
办理条件: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
办理材料: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2寸近期白色或淡蓝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1、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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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受理;
3、签证延期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77-8582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