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的通知
为了方便广大群众和企业办理各种行政审批业务,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特制定行政审批服务指南,现将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保安员资格的认证
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颁发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10年1月1日) 第十六条第一款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办理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原件(1份)
办理流程:1、委托培训机构报名;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组织考试;
3、考试合格后,市公安局发放证件。
联系方式:0477-8583815
二、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许可(5000人以上)
办理条件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7年10月1日)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办理材料:1.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 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原件1份;
3.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原件1份;
4. 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原件1份;
5. 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原件1份;
6. 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1、组织机构法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受理机关审核;
3、审核通过组织活动。
联系方式:0477-8583800
三、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项目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有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有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办理材料:
1.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2. 安全评估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评估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3. 安全监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安全监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4. 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单位持有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 设计施工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爆破作业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提交所需材料和评估报告;
2、审核、评估;
3、审核通过开始作业。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四、对爆破作业人员证件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层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第三十三条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办理材料:1.爆破作业人员档案原件1份;
2. 爆破作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证明原件1份;
3.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
1、爆破作业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组织考试;
3、考试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可以作业。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五、对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6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办理材料: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1人证件 原件1份;
2. 库房安评报告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 爆破器材图片清单及全部图片原件、复印件各1份;
4. 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5.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各1份;
6.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员5人,安全员2人,保管员2人)证件原件、复印件各1份;
7. 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
8. 矿长资格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办理流程:1、爆破作业单位提出申请;
2、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审核;
3、审核通过开始作业,并到公安机关备案。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六、对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施工的许可及工程验收
办理条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06年2月1日)第七条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提;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办理材料:1.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提;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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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1、提出申请;2.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及其从事工种的说明; 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提; 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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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审核;
3、审核通过的施工。
联系方式:0477-8583815
七、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办理条件: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相应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其中1级、2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3级、4级、5级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
办理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活动的时间、地点、环节、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主办单位提交的燃放作业方案,应当明确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和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燃放现场总负责人应当由主办单位的工作人员担任,燃放现场技术负责人应当由燃放作业单位的燃放技术人员担任。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可以指定一个没有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单位为主办单位。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焰火燃放许可证》申请表,1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还应当提交安全评估报告。
办理流程:1、申请人登录全国烟花爆炸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关电子材料。
2、受理:受理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
3、审查: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八、猎民、牧民和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枪持枪证核发
设定依据:
办理条件 : 1、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2、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3、配购猎枪、麻醉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采取证件。
办理材料:1、单位盖章说明申请 (原件1份);
2、区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特许猎捕证(原件1份);
3、加载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1份);
4、科研单位猎枪、麻醉枪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科研单位枪支安全管理制度(原件1份)。
办理流程:1、申请人到县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县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受理,符合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将申请信息录入全国枪支管理信息系统。
3、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九、狩猎场配置猎枪配购证件核发
办理条件 :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
3、具有封闭、独立、安全、合法的营业场所,场地内设有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接待区、射击区和枪支弹药保管区等基本区块,并用明显的区块隔离标志;
4、能严格执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有关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建立完善的枪支管理规章制度和责任制度;
5、管理、使用枪支人员熟悉枪支(弹药)管理使用规定,熟练掌握枪支(弹药)性能,没有因违法犯罪受过限制人生自由的处理以及违反枪支管理使用纪律或者处分记录;
6、枪支(弹药)保管设施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等安全管理要求;
7、申请配备枪支(弹药)种类、数量以及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办理材料:1、狩猎场配置猎枪申请报告;
2、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狩猎场的文件;
3、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枪支管理负责人及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资格审查材料;培训考核记录,原件各一份;
4、由具有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社会专业安防检测机构出具的《枪支(弹药)库室的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原件1份;
5、狩猎场的方位、总体功能区布局,枪支弹药进出、中转路线等相关图纸及合法使用相关土地建筑的证明,原件各一份;
6、狩猎活动规则、安全岗位编制、安全管理制度、原件各一份;
7、其他应提供的相关书面资料;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配购证件。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十、运输枪支弹药许可
办理条件 : 1、法律规定允许生产、配售、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
2、符合安全的运输方式、条件;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1、申请运输枪支弹药报告、配售、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批准文件或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通知书复印件、本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专职押运人员及枪支运输安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数码材料;
2、公路运输枪支弹药的,需要提供封闭式运输车辆的照片复印件和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员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3、运输进出口枪支弹药的,需要提供国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购销合同复印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运输射击运动枪支的,还需提供国家体育总局装备器材部门的到货通知(或调拨单)或省体育局与省公安厅职能部门联合下发的调拨通知或复印件;
办理流程: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十一、枪支弹药携运许可
办理条件 :携带运动枪支参加射击运动比赛的或需要携带枪支、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弹药到各地进行有关科研、鉴定实验,并且在试验后试验用枪支弹药还需运回原单位的。
办理材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2、体育总局、公安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办理流程: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枪支弹药运输许可证。
联系方式:0477-8583855
出入境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因私普通护照审批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片;
4、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有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初审)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4、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初审)
办理条件:中国内地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中国公民出入境申请表》
2、交验身份证件。交验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提交户口本),并提交复印件;
3、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4、未满16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及本人的身份证或户口薄办理;
5、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指纹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办理条件:台湾居民
办理材料:
1、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2、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电子照;
3、交验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地区身份证和台湾地区出入境证件。没有身份证的,交验户籍本或户口名簿的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父母双方为台湾居民,本人在大陆出生,已取得台湾地区入台许可的,应交验申请人父母台胞证和本人出生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五、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审批
办理条件: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十六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前往照顾的;
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
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近期正面免冠照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
2、校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3、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4、提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5、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6、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核发
办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认定具有中国国籍,未办理国内户籍,同时持有有效的外国旅行证件的儿童。
办理材料:
1、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及填写完整并贴有照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是申请表(国籍冲突专用)》;
2、申请人的有效外国国际旅行证件,包括外交、公务、普通护照等证件;
3、申请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入境的,提交此旅行证;
4、申请换发出入境通行证,提交原出入境通行证原件;
5、申请人最后一次入境验讫章复印件(国内出生,未出境的无需提交);
6、申请人出生证明;
7、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中方父母系内地居民的,提交户口簿、身份证、中国护照资料页(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国外签证页(或国外居留许可,或国外定居证明,经核对未办理的,可不提交);中方父母为华侨的,提交中国护照资料页、国外定居证明;外籍父母提交外国护照资料页及中国签证页(或停居留证件,入境免签的无需提交)。
8、父母任何一方在我区的常住证明;
9、申请人出生在国外,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中国公民的,中方父母提交在国外无定局权的书面说明;
10、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流程:
制证照片采集
申请材料提交
面见核查
证件缴费
联系电话:0477-8582066
七、签证延期
办理条件:对持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原入境事由尚未终止或者因其他正当事由需要在签证停留期限届满后继续停留且无需变更签证种类的,可以延长停留期限。
办理材料: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2寸近期白色或淡蓝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材料和延长停留期限要求如下:
1、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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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受理;
3、签证延期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77-8582066
八、停留证件签发
办理条件: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可以签发停留证件。
办理材料: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2寸近期白色或淡蓝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材料和签发停留证件要求如下:
1、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1)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2)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3)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4)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5)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6)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7)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8)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2、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3、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4、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5、具有其他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情形的:
(1)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
(2)对处限期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决定书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5日的停留证件。
(3)对被有关部门判处缓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等监外服刑的外国人,需要在境内协助调查、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被依法限制出境的外国人,以及刑满释放但未被遣送出境的外国人,应当凭有关部门出具的判决书、限制出境证明或者协助调查证明等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4)属于不予签发签证证件的情形且未被限制出境的外国人,应当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0日的停留证件,但驱逐出境、遣送出境的除外。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受理;
3、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77-8582066
九、居留证件签发、延期、换发和补发
办理条件: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和投资者以及出于人道和其他合理事由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可以签发居留证件。 办理材料:
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一张2寸近期白色或淡蓝色背景正面免冠照片);
(三)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手续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有关证明可以交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申请材料和签发居留证件要求如下: 、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或者按照《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提供入境及居留便利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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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3、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4、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为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5、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6、对外国人延长居留期限、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上述条款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居留事由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延长居留期限、换发居留证件。
7、对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补发申请,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
2、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受理;
3、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477-8582066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须知
一、申请对象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二、申请机构 外国人应当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证件。 三、申请方式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四、单位备案 邀请、接待外国人的单位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五、申请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关询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需要向邀请单位(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填写《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表》,交一张符合规定要求的照片,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受理回执 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证证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被收存的,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取回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但应当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交还,以不影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签证证件。 七、申请签证延期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7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申请证明材料: (一)持C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当地民航、铁路、公路、港口等运输公司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二)持F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三)持G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接待单位证明函件和前往国家(地区)已确定日期、座位的机(车、船)票。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四)持J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五)持L字签证者,应当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团体旅游还应当提交旅行社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30日。 (六)持M字签证者,应当提交当地邀请、接待单位或者个人出具的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合作伙伴为个人的,出具的函件应当签名并提交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居住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七)持Q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八)持R字签证者,应当提交邀请、接待单位证明函件,未备案的单位还应当提交注册登记证明。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九)持S2字签证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或者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对探亲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对其他人员,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90日。 (十)持X2字签证者,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在读证明函件。可以延长停留期限不超过180日。 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累计不得超过签证原注明的停留期限。 八、申请签证换发所需证明材料 (一)外国人符合国家规定需要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或者因换持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申请换发普通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申请换发F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对符合国家有关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规定的人员,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 、申请换发J2字签证,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零次签证。 、申请换发M字签证,应当提交邀请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申请换发Q2字签证,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身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申请换发R字签证,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进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以及邀请、接待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二次或者多次签证。 、申请换发S2字签证,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外国人居留证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具有人道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3个月,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或者一次签证。 、申请换发X2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教育、培训机构出具的函件和录取、入学证明,可以换发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零次、一次或者二次签证。 (二)外国人因护照即将到期或者签证页用完等情况换持新护照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已收回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的相关证明,可以换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限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三)外国人入境后增加偕行人的,应当提交本次入境时所持护照,偕行人的出生证明。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签证。 (四)外国人持团体签证入境申请分团停留的,应当提交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等材料。可以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换发。 签证换发的停留期自本次入境之日起连续累计不超过1年。 九、申请签证补发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入境后因所持签证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申请补发签证,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签证遗失或者被盗抢的,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二)签证损毁的,应当出示损毁护照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三)团体签证遗失、被盗抢或者损毁的,应当提交当地接待旅行社证明函件和团体签证复印件。 可以补发与原签证种类、入境有效期、停留期以及原签证剩余有效入境次数一致的签证。 十、申请停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一)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超过免签期限继续停留的,应当按照本须知第七条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需要离开船舶停靠的港口所在城市的,应当提交海员证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船舶代理公司的担保函件,以及已确定日期和座位的机(车、船)票或者其他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三)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退籍证书、外国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与停留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停留证件。 (四)外国人居留事由终止,因人道原因需要继续停留的,应当提交居留证件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停留期不超过30日的停留证件。 (五)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外国婴儿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应当提交婴儿的出生证明、护照和父母双方护照,可以签发与其父母停留期一致的停留证件。 (六)持有停留证件的外国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在停留证件有效期内离境的,可以申请换发停留证件。申请材料和换发要求按照前述规定办理。 (七)对停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的外国人,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和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相应期限的停留证件。 十一、申请居留证件所需证明材料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当地卫生检疫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卫生医疗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证实申请人未患有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并按照要求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工作类:持Z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国专家等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许可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投资者等条件和要求规定的证明材料。对外国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和投资者,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对在信誉良好的备案单位工作的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二)学习类:持X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就读学校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和录取或者入学证明;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还应当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与学校注明学习期限一致的居留证件。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勤工助学或者在校外实习的,应当经就读学校同意后,提交就读学校和实习单位出具的同意勤工助学或者校外实习的函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 (三)记者类:持J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四)团聚类:持Q1字签证入境者,应当提交被探望人的身份证明和说明家庭成员关系的函件。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的外国人,还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对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周岁的,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对其他人员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2年的居留证件。 对外籍华人、华侨在中国寄养的未满18周岁的外籍子女,寄养受托人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生活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代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外籍父母的护照复印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中国人的,还应当提交在境外定居证明的复印件;申请人父母的委托书、寄养受托人的受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抚养或者监护人、寄养年限等内容;受托人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年的居留证件,居留期截止日期不能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 (五)私人事务类:持S1字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说明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的函件和居留证件。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其他人员应当提交处理私人事务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 持其他种类签证入境者,探亲人员应当提交被探望人出具的函件、居留证件和亲属(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未满18周岁子女)关系证明。可以签发与被探望人在华居留期一致的居留证件。具有人道原因的人员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签发居留期不超过1年的居留证件:已满60周岁在中国境内购置房产的外籍华人,应当提交本人名下的房产证明或者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经济来源证明;在中国境内接受医疗救助、服务的外国人,应当提交当地县级以上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住院证明或者接受医疗服务证明。 十二、申请居留证件延期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延期,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30日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居留期限;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十三、申请居留证件换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姓名、居留事由、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号码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并参照前述规定提交与个人基本信息和居留事由变更相关的证明材料,可以换发居留证件。 十四、申请居留证件补发 外国人居留证件遗失、损毁或者被盗抢,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证件,以及新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可以补发居留证件。 十五、申请出入境证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失效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所属国驻华使领馆补办的,提交护照报失证明或者所属国驻华使领馆照会或者出示被损毁、失效证件以及代替护照使用的临时身份证明。可以签发有效期不超过30日的外国人出入境证。 十六、用语解释 (一)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 (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婚证明、出生证明、收养证明、其他亲属关系证明以及相关公证;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 (三)外国主管部门或者公证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姓名等资料变更证明等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四)身份证明:中国内地居民身份证明指本地常住户籍证明或者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华侨身份证明指中国护照和国外定居证明;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指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明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身份证明指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华侨和港澳台居民还应当提交实际居住地6个月以上居住证明。 上述有关外文证明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 十七、审批时间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受理外国人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在受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申请人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缩短签证证件审批时限,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便利。 十八、审批效力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外国人具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一条等规定情形的,将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十九、住宿登记 外国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办理住宿登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外国人签证证件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在中国境内的住宿登记证明。 二十、缴费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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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支队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一、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初次申领)
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属于增加准驾车型的需提交原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流程:1.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联系方式:
二、机动车注册登记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办理材料:
1、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居民的身份证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2、 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6、 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凭证
7、 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8、 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留存《警车号牌审批表》原件
9、 办理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应当留存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办理流程:
1、车管所院内打印公告、免费照相、拓印车架号、外检区查验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4、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车辆号牌
5、车管所院内免费安装号牌
三、机动车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改变车身颜色: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②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2、更换发动机或者车身或者车架的;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②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③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3、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②)机动车查验记录表;③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④更换后的合格证原件。
4、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①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5、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①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行驶证;③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变更备案(名称、身份证号、地址、联系方式、重新打刻车架号、发动机号):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②变更文件③重新打刻车架号、发动机号需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7、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
8、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收存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
1、车管所院内免费照相、拓印车架号、外检区查验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4、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车辆号牌
四、机动车转移登记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二手车销售发票;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6、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7、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办理流程:
1、车管所院内免费照相、拓印车架号、外检区查验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4、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车辆号牌
五、抵押登记、解除抵押登记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办理材料:
办理抵押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解除抵押登记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办理流程:
1、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2、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六、机动车注销登记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二十七条 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①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自然灾害发生地的街道、乡、镇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自然灾害造成灭失的证明。②因失火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失火造成灭失的证明。③因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灭失的证明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灭失的证明。)
4、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出境证明,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
5、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6、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
办理流程:
1、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2、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七、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号牌(补领、换领)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 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材料:
1、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注: 必须车主本人办理
3、补换领机动车行驶证 ①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②机动车标准照片
4、补换领机动车号牌 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2、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3、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车辆号牌
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材料: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原件
办理流程:
1、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2、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九、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办理材料:
1.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已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业务大厅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十、校车标牌核发(校车标牌使用许可)
办理条件:《机动车登记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3年1月1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办理材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5、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6、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办理流程:
1、车管所院内免费照相、拓印车架号、外检区查验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4、综合服务大厅领取车辆号牌
十一、临时入境驾驶许可
办理条件:《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第十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中国道路上驾驶自带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一条 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租赁的中国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租赁单位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十二条 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应当符合申请人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准驾车型。驾驶自带临时入境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还应当与其自带机动车车型一致。驾驶租赁中国机动车的,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和小型自动挡汽车。
办理材料:
1. 入出境身份证件;
2.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3. 年龄、身体条件符合中国驾驶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
4. 两张一寸彩色照片(近期半身免冠正面白底);
5. 参加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有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提交中国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已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十二、机动车临时入境号牌、行驶证
办理条件:《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07年1月1日)
第三条 外国机动车临时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或者始发地所在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办理材料:
1.中国海关等部门出具的准许机动车入境的凭证
2.不少于临时入境期限的中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境外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明(属于非中文表述的,应当审查中文翻译文本;属于有组织的旅游、比赛以及其他交往活动的,还应当审查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办理流程:
1.车管所院内外检区查验车辆
2.机动车·驾驶人业务中心服务区叫号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业务
十三、对校车驾驶人的审验
办理条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颁发机关:公安部,施行日期:2016年4月1日)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办理材料:
1. 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联网核查)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已建立互联网服务平台用户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2.审验培训室参加学习
3.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十四、工程建设占用、挖掘道路等作业审批程序
一、需提交材料
1.主管部门批准实施作业相关证明
2.申请单位相关经营资质证明
3.交通安全防护保障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
4.申请人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原件,单位的书面委托书或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十五、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举报属实人员的奖励
办理条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
办理材料:举报人领取奖励金时,需要携带身份证、申请书。经办案交管大队核实后予以发放奖励金。
十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情况说明如下:
此项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
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是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执行,所以不属于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不列入此清单。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
许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跨区域运输许可;
适用对象: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及其他组织。
二、申请条件: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颁发机关:国务院,施行日期:2005年11月1日)规定。
三、申请材料目录:
(一)购销合同。
(二)货主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成立批准文件)(副本和复印件或原件和复印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四、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南区505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2:30-5:30
七、咨询电话
联系方式:0477-8583852
八、办理流程